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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2014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
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港澳台发〔201334号,以下称《扶持办法》)精神,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报推荐,文化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了认真评审,经公示后确定了广东、广西、福建、北京、上海5地申报的10项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及其扶持金额(详见附件)。入选项目均能紧密围绕中央和文化部对港澳文化工作重点,方案设计切实合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以自身优势、特色为切入点,或融入创新元素,或以高质量的艺术水准进入港澳主流文化平台;能与港澳本地机构开展深入合作,共同负责项目策划、组织等事宜并共担费用,符合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要求。
现将结果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根据《扶持办法》中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求,对确定的全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给予金额不等的扶持资金,并通过相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划拨至申报单位。其中,扶持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人民币的7个项目,拟一次性划拨;大于20万元的,拟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扶持金额的80%,余款待结项考核合格后拨付;对于“水浒108III——荡寇志”及“粤港澳三地现代舞交流”两项已完成的项目,拟结项考核合格后再予拨付经费(结项考核材料见下文)。相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认真落实《扶持办法》精神,对重点项目给予地方配套资金,且不低于我部扶持金额的50%并于本通知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的配套资金金额函告我部港澳台办公室,我部港澳台办公室将在收到告知函后启动经费划拨工作。重点项目扶持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扶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相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各申报单位于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结、经费决算和地方配套资金到账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相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于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及审核意见行文上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据此进行结项考核。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映、受众反馈、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并附上相关的当地采访报道、照片、观众调查问卷统计、音频、视频等材料。对于成果特别突出、反响十分热烈的项目,相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主动撰写简报上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三、对于活动规模变化较大、延期或不能举办的项目,相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提前30天正式来函说明。项目因故取消或推迟执行3个月以上,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四、评审过程中,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发现个别单位伪造邀请函和协议,企图骗取项目扶持,在此提出严重警告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希望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初审责任,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从严把关,推荐真正符合要求的对港澳文化项目。
请广东、广西、福建、北京、上海文化厅(局)将转账账号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寄至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联系人:汪勤,电话:010-5988192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
本通知及其附件可在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2014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名单
 
                                                                    文化部
                                                            20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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