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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一届
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发现、推出优秀声乐艺术人才,鼓励反映时代精神的优秀歌曲创作,进一步促进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部定于2014年8月在第三十二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办“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现将比赛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章程
2.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报名表
3.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民族组)
4.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美声组)
5.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合唱组)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附件1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章程
 
一、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由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承办,定于2014年8月,在第三十二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行。
(二)比赛组委会组织全部赛事。
(三)文化部聘请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最终决定。
(四)本届比赛设美声、民族、流行音乐、合唱4个组别: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进行资格审查、初赛、复赛和决赛,资格审查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初赛、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合唱组进行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
(五)报名资格:
1. 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参赛选手年龄要求在18岁至35岁之间(1979年8月6日—1996年8月6日出生);
2. 合唱组包括男声合唱、女声合唱和混声合唱三种形式,参赛人数为24—50人(含钢琴伴奏、指挥和领唱),团员年龄要求在18岁至50岁之间(1964年8月6日—1996年8月6日出生);
(六)本届比赛提倡选手、团体选择歌颂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主题的作品,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新创作的歌曲。
(七)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费用自理。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报名者需提交下述材料:
1. 填写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报名表(请复印或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
2.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2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3.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1份;
4.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参加资格审查曲目的DVD光盘1份;
5. 参赛合唱团提交1张7寸清晰演出剧照,团长、指挥各1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6. 参赛合唱团提交参加初赛的DVD光盘1份。
(二)各地区国有文艺院团、民营艺术院团、普通高等学校的音乐学院、音乐艺术院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艺术团体和选手,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选拔;中央直属院团,部队系统文艺团体、院校,部属艺术院校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选拔、报送。各单位须择优选送、名额不限。港、澳、台地区及持中国护照者,可直接报名参赛。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选手报名材料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873
联 系 人:赵琳宇
联系电话:010-59881743
传    真:010-59881745
(三)评委会根据报名者所提交的DVD光盘对选手进行资格审查,对参赛合唱团进行初赛评选,并于2014年7月15日前公布初赛结果,对入选者发出比赛通知。参赛选手及团体亦可从文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
(四)选手和团体申报的参赛曲目在比赛期间不得更改。
(五)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和团体以抽签方式确定出场顺序,抽签号沿用至比赛结束。
(六)参加美声组、民族组、合唱组比赛的选手和团体采用钢琴伴奏形式,可自带钢琴伴奏,也可由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如需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并提前交正规伴奏曲谱。参加流行音乐组比赛的选手可使用标准伴奏带,如自带乐队伴奏,伴奏乐手及助唱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三、比赛曲目
美声组、民族组和流行音乐组:初赛、复赛、决赛曲目不得重复,资格审查曲目可用于初赛、复赛、决赛;
合唱组:复赛曲目与决赛曲目不得重复,初赛曲目可用于复赛、决赛;
(一)美声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请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
2.初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1)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2)中国民歌或中国民歌旋律风格的歌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4.决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5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均要求用原文、原调、背谱演唱。外国声乐作品须注明中文译名和作者,外国歌剧咏叹调须注明选自哪部歌剧。
(二)民族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初赛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4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创作的歌曲)。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4.决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4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5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都要求用原调、背谱演唱。
(三)流行音乐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2. 初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4.决赛
自选歌曲三首,其中须演唱一首2010年8月之后创作的原创华语歌曲。
三首曲目时间超过15分钟。
(四)合唱组
1.初赛(录像资料)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2.复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3.决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3)自选无伴奏合唱作品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8分钟。
4.每轮比赛曲目至多包括一首含领唱形式的作品。
5. 复赛、决赛须提交五线谱版曲谱各一式七份。
四、设奖及奖励办法
(一)奖项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
合唱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指挥奖3名;
以上四个组共设伴奏奖4名,新创歌曲演唱奖若干。
2.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评委会特别奖。
(二)等次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其他奖项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
(三)奖金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三个组
一等奖:50000元
二等奖:3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2.合唱组
一等奖:60000元
二等奖:4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五、其他
(一)比赛期间,组委会将依法组织比赛期间的录音、录像、颁奖音乐会以及有关宣传推广的演出,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二)选手所选歌曲,有涉及版权者,请选手与版权所有者妥善解决,如有争议与本届比赛组委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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