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为: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英文译名为: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 缩写为:CICEC,以下简称“文化中心”)。
第二条 文化中心是从事多层次、宽领域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文化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其宗旨是: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外文化交流,为中国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服务,为世界和平、人类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文化中心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化中心的工作涵盖:
(一) 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经济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 与国(境)内外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 组织国际会议、访问活动,举办演出展览、培训讲座,出版发行图书、音像制品;
(四)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
第七条 文化中心聘请个人担任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担任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文化中心章程;
(二) 具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 能够参加文化中心活动、支持文化中心工作。
第九条 理事获得聘任的批准程序是:
(一) 本人同意并由文化中心部门推荐;
(二) 经理事长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文化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文化中心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权。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维护文化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文化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辞聘,应向理事长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违反文化中心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审核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文化中心聘请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若干名,对文化中心工作给予咨询、帮助和指导。聘期五年,可续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理事会分设政治外交、文化教育、经济科技、文艺体育四个专业组,负责规划、指导文化中心相关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文化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 表决通过文化中心章程;
(二) 审议通过文化中心工作计划;
(三) 审核通过文化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长会。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理事长会工作职权包括:
(一) 领导文化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 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 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五) 决定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聘请和罢免;
(六) 审核批准文化中心管理制度;
(七)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文化中心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过较高职务;
(三) 身体健康,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专职秘书长担任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文化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理事长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文化中心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 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 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文化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中心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文化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文化中心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中心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长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中心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一三年修订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文化中心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