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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8-02-27 16:59 
民办函〔201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8年3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地方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申报(最多不得超过2个省份)。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 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意识,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脱贫攻坚,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2.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3.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联 系 人:宋欢、郑帅
  联系电话:010-58124020、58124016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8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1.9亿元左右,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18年,项目重点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能力建设,并对在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的项目予以倾斜。
  (一)扶老助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居家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
  (二)关爱儿童服务。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以及监护评估、心理疏导等个性化帮扶,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孤儿、弃儿等儿童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心理辅导、综合评估等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环境,资助对散活孤儿家庭的帮扶、培训和评估。
  (三)扶残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救护、就业帮扶、精神慰藉等改善残疾人身体、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
  (四)社会工作服务。以社会救助对象、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包括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在内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
  (五)救助扶贫服务。针对贫困区域环境、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帮扶等服务项目;针对贫困农户致贫原因,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服务项目。
  (六)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讲课、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等活动。从严评审资助受益对象宽泛、无针对性且非弱势群体的项目。
  三、资助类型和标准
  2018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西部省份(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扶贫开发等社会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民政部及各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全年共拟培训7000名左右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6年度检查合格;
  (二)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五)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六)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五、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8年3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每个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每个地方性社会组织可申报1个项目。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评审。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脱贫攻坚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二)立项。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将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三)预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未按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和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八、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程序申请拨付第一次资金,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九、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8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8月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各省级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十、项目管理、审计和评估
  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民政部将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十一、宣传总结
  民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8)”标识。
  项目的申报书、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等文件,由社会组织向各省级民政部门报送(含电子文件),各省级民政部门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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