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业务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工作流程
时间:2017-04-26 编辑:社团和节庆管理办公室
事项名称:文化部业务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409室(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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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群号:17885631(文化部社会组织群)
本工作流程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文化部的要求为准。
一、文化部业务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步骤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两个月向文化部报送请示材料,包括:
(1)《关于 名称变更的请示》(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筹备召开理事会进行变更名称和修改章程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表决情况应符合章程规定);
(3)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步骤二:待文化部审核通过后,在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将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步骤三:预审通过后,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名称变更和章程修改。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
步骤四:网上填报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文化部审查。应报送材料包括:
(1)变更登记请示(自拟。写明理事会情况,表决情况)
(2)理事会决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需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三份)
(5)新章程及电子版(原件一式两份)。
文化部审查通过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并在相关表格上加盖印章。
步骤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并向文化部进行《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书备案。
2、法定代表人变更:
步骤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变更。
步骤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部社团办报送变更请示,材料包括:
(1)《关于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请示》(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会议纪要(表决情况应符合章程规定)
(3)新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介绍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需人事审批的需提供任职批复和任职必要性情况说明
步骤三:文化部社团办审核通过后,启动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步骤四: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步骤五:网上预审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向文化部社团办报送。报送材料包括: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原件一式三份)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4)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
文化审查通过后,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
步骤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并向文化部进行《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书备案。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步骤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两个月向文化部报送请示材料,包括:
(1)《关于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请示》(自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筹备召开理事会进行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和修改章程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表决情况应符合章程规定);
(3)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步骤二:待文化部审核通过后,在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将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步骤三:预审通过后,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和章程修改。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
步骤四:网上填报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文化部审查。应报送材料包括:
(1)变更登记请示(自拟。写明理事会情况,表决情况)
(2)理事会决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需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三份)
(5)新章程及电子版(原件一式两份)。
文化部审查通过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并在相关表格上加盖印章。
步骤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文化部批复及新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并向文化部进行《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书备案。
4、住所变更:
步骤一: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
步骤二:网上填报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文化部社团办审查。应报送材料包括:
(1)《关于 住所变更的请示》(说明住所变更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会议纪要(根据社团章程有权限做出此决定的会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三份)
(4)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步骤三:文化部审查通过后,在相关表格上加盖印章。
步骤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并向文化部进行《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书备案。
5、开办资金变更:
步骤一: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
步骤二:网上填报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文化部社团办审查。应报送材料包括:
(1)《关于 活动资金变更的请示》(说明活动资金变更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会议纪要(根据章程有权限做出此决定的会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三份)
(4)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步骤三:文化部审查通过后,在相关表格上加盖印章。
步骤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并向文化部进行《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书备案。
二、文化部业务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1、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向文化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变动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步骤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决定负责人变动事宜。
步骤二:向文化部社团办报送如下材料:
(1)《关于 负责人变更的请示》(说明负责人变更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单位公章)
(3)新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
(4)需人事审批的应提供任职批复
步骤三:待文化部社团办初审通过后,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
步骤四:网上填报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送文化部社团办: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8,原件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原件一式三份)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每人一表。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写明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届次和职务,一届一栏
步骤五:文化部审查通过后,在相关表格上加盖印章。
步骤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
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新增负责人,应对新增负责人进行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应对新一届所有负责人进行备案。
三、文化部业务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召开前报文化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步骤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两个月向文化部报送请示材料,包括:
(1)《关于 修改章程的请示》(自拟,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筹备召开理事会进行修改章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表决情况应符合章程规定);
(3)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步骤二:文化部预审通过后,在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将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步骤三: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章程修改。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
步骤四:网上填报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文化部审查。应报送材料包括:
(1)章程核准的请示(自拟。写明理事会情况,表决情况)
(2)理事会决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原件一式三份)
(4)新章程及电子版(原件一式两份)。
文化部审查通过后,在相关表格上加盖印章。
步骤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
四、文化部业务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步骤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向文化部报送注销登记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关于 注销登记的请示》(自拟,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通过注销动议的会议纪要(表决情况应符合章程规定);
步骤二:文化部审查同意后通知社会组织召开理事会表决。
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文化部认可。
步骤三:在文化部及其他单位(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步骤四:清算结束后,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
步骤五:网上填报通过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文化部审查。应报送材料包括: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一式三份)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步骤六:文化部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步骤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步骤八: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