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
2016年度报告和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7-02-04 18:08
民函〔2017〕24号
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请督促主管的基金会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及时完成对基金会的初审。
附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报送2016年度报告和参加2016年度检查工作须知
民政部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