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6-06-14 11:29
民发〔201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做好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工作,增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树立社会组织良好形象,现就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社会组织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组织加强新闻发布、及时解疑释惑和正确引导舆情的要求逐渐强烈。但当前我国不少社会组织还存在新闻发布不及时、信息公开不主动、舆论引导不到位等问题,与公众期望值差距较大,给社会组织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职责较重、影响较大,率先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行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推动社会组织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三)坚持分级分类逐步实施。提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于2016年底前普遍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倡在民政部登记的其它各类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在2017年底前建立这一制度;提倡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有条件的也应建立这一制度。
三、重点任务
(一)选任新闻发言人。引导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1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本组织、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社会组织应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培训新闻发言人。积极开展对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的培训,通过专业理论学习、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社会组织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行业诉求,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本组织、本行业的工作重点,制定好本组织的新闻发布制度,明确新闻发布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同步建立新闻发布内容和保密审查机制、舆情监测和回应机制、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新闻发布的主题选定、方案制定、内容审查、答问口径把关、对外发布、舆情跟踪、信息反馈、效果评估等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新闻发布内容应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把关。
(四)提升新闻发布成效。引导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增强新闻发布的时效;学会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集体采访、网络访谈、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通过数据、图解、案例等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正面宣传;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加强舆情搜集、报告和研判,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省级民政部门、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工作。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选好新闻发言人,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列席社会组织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社会组织在进行重大新闻发布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名单及变更情况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联合指导,确保成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指导,分层次、分地域、分行业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交流平台,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共享新闻媒体资源和新闻宣传平台、邀请新闻发言人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等方式,加快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和制度规范建设。
(三)加强宣传,督促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工作要加强宣传指导,获得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探索将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评优内容。对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各社会组织在推进这一制度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各登记管理机关、各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
民 政 部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