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服务,
建立“流动党员之家”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6-06-12 15:26
各部管社会组织:
为深入开展部管社会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提高学习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强和改进部管社会组织中流动党员的教育服务工作,现就建立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流动党员之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流动党员之家”的重要意义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兼职多、流动快,部分党员不愿或不能转移组织关系,不在或不能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党的教育和管理,流动党员的教育服务已经成为党的工作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决定建立“流动党员之家”。
“流动党员之家”的建立,有利于全面掌握部管社会组织流动党员身份信息,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引导;有利于督促流动党员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推进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有利于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流动党员之家”的主要职责
一直以来,流动党员的教育服务存在去向掌握难、教育开展难、责任落实难、作用发挥难等方面的问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流动党员之家”负责组织部管社会组织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接受党的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流动党员提供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关系转移等方面的知识咨询,做好流动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协调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的建设工作,指导支部开展各项活动;
(三)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流动党员在社会组织发展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定期听取流动党员的合理诉求,协调解决流动党员的实际困难,对流动党员提供必要帮助;
(五)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等党员为民志愿服务活动,密切党群关系。
三、保障措施
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负责“流动党员之家”的组织建设工作,各部管社会组织要加强与“流动党员之家”的沟通协调,把支持配合“流动党员之家”做好工作,作为加强流动党员教育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流动党员之家”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流动党员之家”的工作安排。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流动党员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频繁流动所出现的新情况,也是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社会化所面临的新课题。各部管社会组织要提高对流动党员教育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配合“党员流动之家”做好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引导,有效提高流动党员对党组织的思想认同,切实增强流动党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感情上要真心关爱。各部管社会组织要充分尊重流动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其应享有的权利。各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或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定期倾听流动党员的诉求,切实做到政治上关怀、思想上关心、生活上关爱,要积极配合“流动党员之家”帮助解决流动党员的实际困难,让每个流动党员都能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切实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三)行动上要务实有效。各部管社会组织要立足自身实际,在民政部社会组织党建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本单位的流动党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确保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真实、准确。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要克服本位思想,不仅要对流入党员加强教育引导,也要及时掌握流出党员的基本现状,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的工作就覆盖到哪里,确保每名流动党员“不掉队”、“不缺位”。
“流动党员之家”是民政部对部管社会组织流动党员加强教育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党员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流动党员“流动不流失”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为全面加强党员的有效管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
2016年6月3日
联系人:罗鸿彦、温梦
电 话:(010)58124132、58124133
邮 箱:wenmeng@mca.gov.cn